⑴ 急!张某李某各违反了哪些法律有关规定各应承担什么责任2如果你是法官应如何处理
张某虽然是医师,但因他私自开诊所,没有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证,那么他的诊所是非法成立的,他让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李某在那里行医,都属于非法行医.由于李某的过失不给病人做过敏试验,造成病人因过敏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李某要被追究非法行医责任,张某不但要受行政处分,也要承担开设非法医疗机构的责任,并要赔偿病人死亡的各种损失.因他们是非法行医,所以病人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建议你向公安报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法通则>,<刑法>
非法行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 1987 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1994 年 2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24 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二、认定
(一)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 1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 2 )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 3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 1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2 )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 3 )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 4 )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 1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2 )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 3 )发生场合不同。
( 4 )客体不同。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⑵ 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问:张某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问:李某应怎么定罪?
这个存疑,因为要看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时间
如果是教科书的问题
是非法拘禁罪
⑶ 请运用刑法相关理论分析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是一名法学老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案例一
1.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这样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中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要说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此种犯罪,然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以上,本案中的伤害结果是轻微伤,显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当然这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远某、沈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李某、张某、宋某、远某等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哥们义气思想浓重,遇事没有想到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找江湖朋友来解决问题;
(3)遇事不冷静,只图一时逞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
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 远某、沈某两人身体受伤;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案例二
1.本案中王某、李某、方某、吕某、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李某和王某是主犯,因为李某是组织者,王某是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方某、吕某、吴某是从犯,他们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2.不懂法、无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这是他们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三名被害人身体受伤或惊吓、财物受损;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3.“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学生应当注意交友,要交品行端正的人为朋友,这样才能促进自己的发展,和朋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如果不注意交友,交友不慎,交了坏朋友,那么就对自己的发展不利,严重者还有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⑷ 张某,李某因共同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李某不服要行政复议
如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两个共同违法行为人,其中一人申请复议,另一人可作为第三人。本案中张某应当是李某申请复议案中的第三人。
⑸ 张某,李某涉嫌什么罪名了,二人足否构成共同犯罪
他们涉嫌故意伤害罪,两者是共同犯罪。
⑹ 案例分析问:1张某构成什么罪名2他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张某构成的应该是过失杀人罪,我想法律上应该对他的量刑是比较重的。因为他的犯罪动机是比较恶劣的,也就是说他的动机是杀别人未果的情形下误把劝他的误杀的,再者他是累犯。
⑺ 张某构成什么罪
明知或应当知道为赃车的话,将涉嫌隐瞒隐饰犯罪所得罪。
⑻ 李某对张某的钱财垂涎已久,杀死张某拿走钱财构成什么罪
抢劫罪。
1、李某杀死张某是为了劫财,所以杀人是抢劫的暴力手段并使张某无法反抗。
2、李某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张某的钱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不是他的目的而是手段。
3、按照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题干告诉的情况,只能按照抢劫罪致人死亡的从重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⑼ 张某犯什么罪李某有没有犯罪
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理由:张某欲杀李某,结果却误杀其岳母,虽然没有达到杀李的目的,但属同类对象的错误,这种认识没有越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所以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李某把有毒把咖啡拿给自己的母亲喝造成母亲中毒死亡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李某主观上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⑽ 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性
张某因其丈夫与别的女人长期通奸而欲害其夫。一日,乘其夫外出,张某在屋内点燃几根“神香”,跪在地上诅骂后,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其夫名字的纸符烧毁,然后取香灰和纸灰少许,拌入白糖中,让回家后的丈夫喝下,企图依靠神力将其夫杀死。奸情败露后,张某交代此事而案发。经鉴定,张某丈夫所喝之物系无毒物,不会致人死亡。则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