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手套类别 » 什么传染病要求一直戴手套
扩展阅读
女子旗袍怎么选 2025-02-01 14:02:52
低胸裙子怎么改高领 2025-02-01 13:54:05
手套尺寸怎么量图 2025-02-01 13:39:35

什么传染病要求一直戴手套

发布时间: 2023-12-23 05:33:40

❶ 医务职业防护五种传染病

这些措施是针对医院所有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情况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接触传播疾病的防护:


1、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时必须戴手套;手上有伤口时应戴双层手套。离开隔离病室前,接触污染物品后脱去手套,洗手和/或手消毒。


2、手套一经刺破、损坏应立即摘掉手套,洗手并更换新手套。当操作要求灵活性时应戴一副合适的手套。


3、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应当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


4、从事可能污染工作服的操作,穿戴隔离衣;离开病室前,脱下隔离衣,按要求悬挂,每天清洗与消毒;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按医疗废物处置。

❷ 一二三级防护标准

一级防护是针对在医疗机构事业中从事诊疗的所有医护人员而言的,需要穿工作服、戴一次性帽子、穿隔离衣、戴好一次性外科口罩。

在每次接触病人之后需要使用碘伏消毒液或者其他消毒剂揉搓1~3分钟,接触任何体液、分泌物等物质时都要戴好手套。

二级防护是指对传染病防控采取的防护级别,采集样本、转移病人等医护工作人员,需要穿好医用防护服、戴好医用防护口罩、面罩、防护帽等,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清洗和消毒,最好每4个小时更换一次口罩,要注意好呼吸道和粘膜的防护。

三级防护的适用范围是与传染病人群密切接触、负责标本采集、处理病患血液或分泌物的医护工作人员,除了按二级的防护要求之外,还需要加强防护,可将护目镜、防护口罩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

(2)什么传染病要求一直戴手套扩展阅读

预防措施

1、洗手: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后可能污染时,脱手套后,要洗手或使用快速手消毒剂洗手。

2、手套:当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及破损的皮肤黏膜时应戴手套;手套可以防止医务人员把自身手上的菌群转移给病人的可能性;手套可以预防医务人员变成传染微生物时的媒介,即防止医务人员将从病人或环境中污染的病原在人群中传播。在两个病人之间一定要更换手套;手套不能代替洗手。

3、面罩、护目镜和口罩:戴口罩及护目镜也可以减少病人的体液、血液、分泌物等液体的传染性物质飞溅到医护人员的眼睛、口腔及鼻腔粘膜。

4、隔离衣:穿隔离衣为防止被传染性的血液、分泌物、渗出物、飞溅的水和大量的传染性材料污染时才使用。脱去隔离衣后应立即洗手,以避免污染其他病人和环境。

❸ 新冠二级防护标准要求


1、一级防护
(1)适用范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样本运送人员,一般呼吸道发热门急诊医务人员。
(2)防护要求:穿工作服(白大褂)、戴一次性使用帽子、穿一次性使用隔离衣和戴一次性使用手套、戴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感潮湿时更换,有污染时随时更换)。
2、二级防护
(1)适用范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在疫源地内进行终末消毒的人员,在生物安全柜内对标本进行处理和检测的实验室人员,病人转运的司机和医务人员,进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留观室、隔离病房或隔离病区。
(2)防护要求:戴一次性使用帽子、医用防护口罩(N95或更高级别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阴务里)物 e-’II书防护服或穿工作服(白大褂)外罩一件医用防护服、戴一次性使用手套、穿一次性使用鞋套。
3、三级防护
(1)适用范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标本采集人员。标本处理和检测时可能产生气溶胶操作的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或确诊病例实施可能产生气溶胶近距离治疗操作例如气管内插管、雾化治疗、诱发痰液的检查、支气管镜、呼吸道痰液抽吸、气管切口的护理、胸腔物理治疗、鼻咽部抽吸、面罩正压通气(如BIPAP 和CPAP)、高频震荡通气、复苏操作、死后肺组织活检等医务人员。处理患者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和死亡患者尸体的工作人员。
(2)防护要求:除按二级防护要求外,将护目镜(防雾型)或防护面罩,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更高级别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正压式头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