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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裝褲子16是什麼意思 2024-11-14 22:25:53

張某李某銷售皮衣案是什麼罪

發布時間: 2022-02-08 06:24:25

⑴ 急!張某李某各違反了哪些法律有關規定各應承擔什麼責任2如果你是法官應如何處理

張某雖然是醫師,但因他私自開診所,沒有經過衛生部門批准取得醫療機構證,那麼他的診所是非法成立的,他讓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證李某在那裡行醫,都屬於非法行醫.由於李某的過失不給病人做過敏試驗,造成病人因過敏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行醫罪.李某要被追究非法行醫責任,張某不但要受行政處分,也要承擔開設非法醫療機構的責任,並要賠償病人死亡的各種損失.因他們是非法行醫,所以病人的死亡不屬於醫療事故,建議你向公安報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民法通則>,<刑法>
非法行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概念及其構成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行醫是關繫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因此,國家對這一行業的管理極為嚴格。不僅對行醫者的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要求行醫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條件外,還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資格,以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還對行醫活動,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規范及制度,以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資格和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診人是不特定或多數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衛生。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 1987 年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 1994 年 2 月 26 日國務院發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二、認定

(一)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 1 )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後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 2 )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 3 )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後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後罪則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 1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 2 )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 3 )發生場合不同。本罪發生於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後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於此。

( 4 )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而後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並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過失 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 1 )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 2 )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

( 3 )發生場合不同。

( 4 )客體不同。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⑵ 張某和李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問:張某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
問:李某應怎麼定罪?
這個存疑,因為要看限制人身自由的具體時間
如果是教科書的問題
是非法拘禁罪

⑶ 請運用刑法相關理論分析李某和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我是一名法學老師,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案例一
1.李某、張某、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這樣的:按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應具備犯罪構成四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的客觀方面。本案中李某、張某、宋某三人的行為,很顯然是一種故意傷害行為,要說構成犯罪也只能構成此種犯罪,然而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要求犯罪行為人將被害人打成輕傷以上,本案中的傷害結果是輕微傷,顯然不符合故意傷害罪客觀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張某、宋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雖然李某、張某、宋某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卻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可能要受到行政處罰。當然這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遠某、沈某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肇事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該起事件發生的原因有三個方面:
(1)李某、張某、宋某、遠某等人法律意識不強,沒有認識到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2)哥們義氣思想濃重,遇事沒有想到報警,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而是找江湖朋友來解決問題;
(3)遇事不冷靜,只圖一時逞強,不考慮行為的後果及其法律責任。
該事件造成的直接後果是 遠某、沈某兩人身體受傷;另外對國家法律保護的正常社會秩序也造成了損害。
案例二
1.本案中王某、李某、方某、呂某、吳某等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其中李某和王某是主犯,因為李某是組織者,王某是行為的直接實施者。方某、呂某、吳某是從犯,他們在搶劫罪的實施過程中起次要作用。
2.不懂法、無法律意識,沒有認識到他們的行為是犯罪行為、要受到刑罰處罰,這是他們犯罪行為發生的直接原因。該事件造成的直接後果是三名被害人身體受傷或驚嚇、財物受損;另外對國家法律保護的正常社會秩序也造成了損害。
3.「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學生應當注意交友,要交品行端正的人為朋友,這樣才能促進自己的發展,和朋友取長補短,共同進步;如果不注意交友,交友不慎,交了壞朋友,那麼就對自己的發展不利,嚴重者還有可能誤入歧途,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⑷ 張某,李某因共同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李某不服要行政復議

如因同一違法行為被處罰的兩個共同違法行為人,其中一人申請復議,另一人可作為第三人。本案中張某應當是李某申請復議案中的第三人。

⑸ 張某,李某涉嫌什麼罪名了,二人足否構成共同犯罪

他們涉嫌故意傷害罪,兩者是共同犯罪。

⑹ 案例分析問:1張某構成什麼罪名2他具有哪些量刑情節

張某構成的應該是過失殺人罪,我想法律上應該對他的量刑是比較重的。因為他的犯罪動機是比較惡劣的,也就是說他的動機是殺別人未果的情形下誤把勸他的誤殺的,再者他是累犯。

⑺ 張某構成什麼罪

明知或應當知道為贓車的話,將涉嫌隱瞞隱飾犯罪所得罪。

⑻ 李某對張某的錢財垂涎已久,殺死張某拿走錢財構成什麼罪

搶劫罪。
1、李某殺死張某是為了劫財,所以殺人是搶劫的暴力手段並使張某無法反抗。
2、李某的主觀故意是非法佔有張某的錢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並不是他的目的而是手段。
3、按照主觀與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和題干告訴的情況,只能按照搶劫罪致人死亡的從重情節追究其刑事責任。

⑼ 張某犯什麼罪李某有沒有犯罪

張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理由:張某欲殺李某,結果卻誤殺其岳母,雖然沒有達到殺李的目的,但屬同類對象的錯誤,這種認識沒有越出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所以是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李某不構成犯罪.理由;李某把有毒把咖啡拿給自己的母親喝造成母親中毒死亡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李某主觀上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

⑽ 試分析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該如何定性

張某因其丈夫與別的女人長期通姦而欲害其夫。一日,乘其夫外出,張某在屋內點燃幾根「神香」,跪在地上詛罵後,將一張畫有人形和寫有其夫名字的紙符燒毀,然後取香灰和紙灰少許,拌入白糖中,讓回家後的丈夫喝下,企圖依靠神力將其夫殺死。姦情敗露後,張某交代此事而案發。經鑒定,張某丈夫所喝之物系無毒物,不會致人死亡。則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