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派出所為什麼要解皮帶
主要作用是防止罪犯逃跑。
【拓展資料】
警察抓住犯罪嫌疑人,解下其皮帶和鞋帶,主要作用是防止其逃跑。有相當一部分罪犯是不甘心伏法的,稍有機會他們就會逃跑,為了逃跑甚至會襲警。解下皮帶和鞋帶,他們的動作就會受限,逃跑就跑不快,襲警攻擊力也會弱一些。
被抓捕後的犯罪嫌疑人,給他們戴上頭套:
1、犯罪嫌疑人並不是罪犯
只要在還未被確認有罪之前,即使已經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具有公民所具有的所有權利,其中就包括了名譽權。因此,警察總會在抓捕的過程中,通過給犯罪嫌疑人帶上頭套,以免泄露他們的身份來保護他們的名譽權。
2、防止其逃跑
站在警方的立場來看,給嫌疑人帶上頭套,一方面可以秘密偵查案件,避免同案犯認出嫌疑人,從而打草驚蛇,加大了警方偵破案件的難度。另一方面還可以避免嫌疑人因熟悉周圍的環境,從而動歪腦筋在押送的途中趁機逃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